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承漢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宇翔 原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原 告 陳台紡 吳素姎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5日內陳報上開期日是否傳喚或偕同證人劉嘉仁或林元 朋自行到場(可聲請擇一傳喚),是否願意代墊證人旅費。 被告請於5日內陳報上開期日是否傳喚或偕同證人郭建成及呂錦 坤自行到場,是否願意代墊證人旅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