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原告
- 承漢塑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宇翔
- 原告
-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國群
- 原告
- 陳台紡
- 原告
- 吳素姎
- 訴訟代理人
- 蕭敦仁律師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5日內陳報上開期日是否傳喚或偕同證人劉嘉仁或林元朋自行到場(可聲請擇一傳喚),是否願意代墊證人旅費。
被告請於5日內陳報上開期日是否傳喚或偕同證人郭建成及呂錦坤自行到場,是否願意代墊證人旅費。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