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文琪、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蔡宗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2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