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琪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2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