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榮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榮勇國際實│臺灣銀行嘉│108 年3 月31日│34,200元 │AM7155122 │受款人:宏││ │業有限公司│北分行 │ │ │ │昌興塑膠有││ │負責人:侯│ │ │ │ │限公司 ││ │東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