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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榮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榮勇國際實│臺灣銀行嘉│108 年3 月31日│34,200元 │AM7155122 │受款人:宏││ │業有限公司│北分行 │ │ │ │昌興塑膠有││ │負責人:侯│ │ │ │ │限公司 ││ │東宏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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