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凱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雅玲
- 代理人
-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年7月3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8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葉秋霞 │永豐商業銀│108年6月10日 │30,240元 │AM9315863 │ ││ │ │行嘉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