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泰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新超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108年8月5日 │118,250元 │AG1575819 │受款人:億││ │限公司 │業銀行嘉義│ │ │ │鴻鑄造股份││ │負責人:李柏蒼│分行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