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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 原告
    沈弈琪
  • 被告
    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沈弈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查明被告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何?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 二、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應負擔保險費(即勞保、健保及勞退)合計新臺幣4,235 元等語,請說明每月之勞保、健保及勞退費用分別為何?計算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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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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