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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

原告
沈弈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查明被告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何?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

二、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應負擔保險費(即勞保、健保及勞退)合計新臺幣4,235 元等語,請說明每月之勞保、健保及勞退費用分別為何?計算基礎。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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