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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 原告
    黃皚鈴曹秀麗陳惠質
  • 被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皚鈴 曹秀麗 陳惠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7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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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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