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森、黃皚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皚鈴 曹秀麗 陳惠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7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