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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陳欣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債 權 人 陳欣渝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 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請求權之依據、債權人陳欣渝身分資料及債務人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暨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資料;另債權人於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472,500元及利息」與原因事實所記載之 「債務人許哲瑋應給付472,500元之商品」,二者不符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兩造簽訂之契約影本、臺北地院107訴字4082號民事判決影本 、債權人陳欣渝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債務人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就上述聲請狀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記載不符之處具狀補充釋明,此項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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