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王漢律師即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09年11月1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現將公司前任負責人資料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後,國稅局已核發104年退稅抵繳證明書,然尚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案件繫屬中,公司之稅務尚無法釐清,故無法於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前案民事卷宗之相關資料,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仍應盡速查明公司之財產狀況後,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處理清算申報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