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 反訴原告
-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全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反訴被告
-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豐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另外,反訴原告應於五日內並陳報反訴被告已收受民事反訴暨準備狀繕本之日期,並提出得證明送達日期之文件,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