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呂仲玉
- 當事人即、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賢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陳偉仁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張毓忠 反訴被告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即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時應提出嘉義縣政府所核發之(109)嘉府經使字第00014號之使用執照及附件之正本(註:核閱後當庭發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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