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7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號
- 聲 請 人
- 弘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敬婷
- 相 對 人
-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建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本院收文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請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1、請提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並未檢具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其所提出之訴訟費用收據,亦非正本,且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狀亦未檢具繕本,請聲請人檢具收據正本,並提出相關收據、訴訟費用計算書之繕本及影本過院。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之附屬文件(即單據),未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請依上述事項(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補正後,連同所提出之單據,提出影本或繕本過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