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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嚴弘安
訴訟代理人
嚴麽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森霖即富祥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7,25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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