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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陳俊武即泳泰永金行
被告
龍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5,4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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