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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罰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唐一侼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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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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