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皆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淑蘭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 被告
-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2,379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