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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 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810,349 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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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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