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 被告
-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中
- 被告
- 鄭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2,791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9,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