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許育瑞、劉正中
- 原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銓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鄭書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 被 告 鄭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2,791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9,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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