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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黃瓊嬅
原告
吳志堅
原告
吳順隆
原告
吳煥斌
原告
吳國樑
原告
吳世娟
原告
陳清海
原告
洪世章
被告
許新慶
被告
蔡胡春桃
被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394-29地號土地面積為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原告等人應有部分共1948分之18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9,120元(65000×67×183/194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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