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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
被告
鄭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8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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