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雪惠
- 訴訟代理人
- 羅振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洋頊律師
- 被告
- 吳佳璋
- 被告
- 吳俊毅
- 被告
- 吳政達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109年7月1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內容(註:原告已將繕本逕寄被告),如果有意見,應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