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號

原告
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雪惠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被告
吳佳璋
被告
吳俊毅
被告
吳政達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109年7月1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內容(註:原告已將繕本逕寄被告),如果有意見,應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