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 上訴人
- 劉彥揚
- 上訴人
- 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偉哲
- 被上訴人
-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亞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9,79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