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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告
劉彥揚
被告
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偉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益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將「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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