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 原告
-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亞凌
- 訴訟代理人
- 陳中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富祺律師
- 被告
- 劉彥揚
- 被告
- 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偉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益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複代理人
-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將「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