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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給付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被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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