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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罰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陳婉玉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田欣永律師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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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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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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