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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呂仲玉

  • 當事人
    陳志彰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陳志彰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王雨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提出本件系爭借款之清償期是約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 清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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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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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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