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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馮保郎

  • 當事人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原   告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 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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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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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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