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立勝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解文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1紙,經貴院108年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公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8年10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秉信傢俱有│華南商業銀│108年9月7日 │202,670元 │PD4038575 │受款人:立││ │限公司 │行嘉義分行│ │ │ │勝鋁業有限││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