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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立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1紙,經貴院108年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公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8年10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秉信傢俱有│華南商業銀│108年9月7日 │202,670元 │PD4038575 │受款人:立││ │限公司 │行嘉義分行│ │ │ │勝鋁業有限││ │ │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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