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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代理人
陳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中商業銀│台中商業銀│108年11月18日 │280,000元 │SKA8764867│受款人:行││ │行新港分行│行新港分行│ │ │ │政院農業委││ │ │ │ │ │ │員會台中區││ │ │ │ │ │ │農業改良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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