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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訴人
張坤平
被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半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曾婉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9 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 年11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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