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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全聲字第5 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全聲字第5 號

聲請人
賴姿單 住嘉義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即債務人
居嘉義縣○○鄉○○路0000號
相對人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嘉義縣○○鄉○○○○區○○○街0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住同上
李秀容 住嘉義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裁定准許在案。但經聲請人於109年6月15日向本院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但相對人並未於限期內起訴且已確定在案。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3項規定,聲請本院撤銷該裁定。並提出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7號限期起訴裁定,於109年6月30日收受,經本院調取109年聲字第147號卷核閱無誤。且債權人已於109年7月6日(本院收狀日)以賴姿單、李秀容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案件審理中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卷宗核閱屬實。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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