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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1號

聲請人
吳柏霖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

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所生爭議。」、「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

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及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億開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屬勞動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揆諸

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

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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