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號
- 原告
- 沈弈琪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查明被告國華水上世界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何?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
二、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應負擔保險費(即勞保、健保及勞退)合計新臺幣4,235 元等語,請說明每月之勞保、健保及勞退費用分別為何?計算基礎。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