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諸羅驛站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前開訴訟事件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行勞動調解程序。次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職業災害補償與資遣費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43,966元與應提繳19,114元至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