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隆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寿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瑞瑩
許瑞芳
林佳瑠
陳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91,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