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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隆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寿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瑞瑩

      許瑞芳

      林佳瑠

      陳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91,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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