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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林寿信

  • 原告
    王瑞瑩
  • 被告
    福隆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隆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寿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瑞瑩 許瑞芳 林佳瑠 陳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91,27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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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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