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隆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寿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瑞瑩 許瑞芳 林佳瑠 陳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91,27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