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李泳江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 告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或陳報下列事項:⑴提出原告109年3月份及109年4月份出勤紀錄資料及請假的申請資料;並說明原告有無曾經在請假系統中,申請自109年3月23日至109年3月25日共三日之特別休假。⑵提出原告108年1月份至109年5月份薪資明細表。⑶提出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最初設立的原始公司登記資料;並另說明僱用原屬於世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人數、姓名及僱用期間。⑷說明為何原告李泳江會任職於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並說明李泳江最初任職的日期、職稱與第一個月薪資給付的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