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國韶、李泳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上訴人 李泳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泳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00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