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韶
- 被上訴人
- 李泳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泳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