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2號
- 債權人
- 新農南台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崴
- 債務人
- 許德欽
- 債務人
- 柯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德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3,878,400元、㈡3,962,100元、㈢4,648,914元,總計12,489,414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柯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㈠3,878,400元、㈡3,962,1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債務人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柯淑英應就債務人許德欽應負之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包括㈠3,878,400元、㈡3,962,100元、㈢4,648,914元,惟查債務人柯淑英僅就上列帳款其中㈠3,878,400元、㈡3,962,100元開立支票支付而負票據責任 ,又債權人未能提出債務人柯淑英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故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五、依據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