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債 權 人 吳淑如 債 務 人 茗不虛傳茶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李秉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茗不虛傳茶葉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雖李秉宸為茗不虛傳茶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李秉宸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茗不虛傳茶葉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李秉宸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