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博美佳活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博美佳活動│華南商業銀│108年4月16日 │80,000元 │LD7016489 │ │ │ │整合行銷有│行嘉南分行│ │ │ │ │ │ │限公司負責│ │ │ │ │ │ │ │人:林宜皇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 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