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0年3月15日。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與股東及債權人就剩餘財產分配一事進行協調,耗日費時,因而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 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債務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