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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號

聲請人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09年9月1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個人暨家庭因素,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財產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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