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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茂宏

上訴人
即原告
焜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松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39,666元,應徵裁判費308,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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