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焜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松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桓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39,666元,應徵裁判費308,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