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毅璋築建設有限公司、吳宜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毅璋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基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16,741元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76,047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