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福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反訴原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張毓忠 劉烱意律師 反訴被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另外,反訴原告應於五日內並陳報反訴被告已收受民事反訴暨準備狀繕本之日期,並提出得證明送達日期之文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