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嶸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崇試即金輝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江振源律師
康文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771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