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嶸昌有限公司、蘇永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嶸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崇試即金輝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康文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771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上訴 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