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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蕭志偉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馮展華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一個月內陳報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對造):

一、兩造均應提出本件系爭「行政大樓中央空調系統更新工程」之承攬人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4年5月7日開工日起,至106年9月26日竣工日止,歷次申請工期展延之申請資料影本;並應將歷次全部的申請日期、申請原因、展延日數、審查結果(如果其中有未核准展延者,被告方面應註明未核准的理由)及被告回覆通知審查結果之日期(以發文之日期為準),製作成說明分析表提出於法院。

二、原告應陳報本件系爭「行政大樓中央空調系統更新工程」之第1次變更契約書之影本;並說明第1次契約變更與本件系爭工程逾期完工,兩者之間有無影響?

三、被告方面應說明本件系爭行政大樓中央空調系統更新工程,因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而遭受何種實際上的損害?本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記載之履約逾期總天數642天,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註:如果以分段進度計算者,請載明各該分段工程項目之逾期日數及起迄日期)。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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