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蕭志偉、國立中正大學、馮展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蕭志偉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馮展華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2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一個月內陳報或補充說明下列事項(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對造): 一、兩造均應提出本件系爭「行政大樓中央空調系統更新工程」之承攬人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4年5月7日開 工日起,至106年9月26日竣工日止,歷次申請工期展延之申請資料影本;並應將歷次全部的申請日期、申請原因、展延日數、審查結果(如果其中有未核准展延者,被告方面應註明未核准的理由)及被告回覆通知審查結果之日期(以發文之日期為準),製作成說明分析表提出於法院。 二、原告應陳報本件系爭「行政大樓中央空調系統更新工程」之第1次變更契約書之影本;並說明第1次契約變更與本件系爭工程逾期完工,兩者之間有無影響? 三、被告方面應說明本件系爭行政大樓中央空調系統更新工程,因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而遭受何種實際上的損害?本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記載之履約逾期總天數642天,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註:如果以分段進度計算者 ,請載明各該分段工程項目之逾期日數及起迄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