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撤字第1號
- 上訴人
- 施文益
- 上訴人
- 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雪惠
- 被上訴人
- 吳俊毅
吳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施文益、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施文益、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58㎡×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950/1958=1,33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施文益、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施文益、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