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撤字第1號
- 上訴人
- 吳俊毅
- 上訴人
- 吳政達
- 被上訴人
- 吳清海
- 被上訴人
- 施文益
- 被上訴人
- 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雪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文益、吳清海、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對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另為訴之追加聲明。經查,本件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1,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58㎡×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2,741,2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另外,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另為訴之追加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另核定為2,741,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58㎡×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950/1958)+(土地面積1,958㎡×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1008/1958)=2,741,200元】,應另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以上合計,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上訴第二審部分及另追加聲明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總共84,674元,未據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吳俊毅、吳政達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含追加聲明部分)。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