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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請人
廖紳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柯凱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又本件郵
    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
    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資產部分:
(一)提出名下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名下房屋之房屋稅籍
      資料,另陳報名下持分土地及房屋遭法拍之案號及當時鑑
      定價格為何。
(二)查報名下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目前現值,並
      提出相關之投資資料(需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並提出聲請人之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三、收入部分:
(一)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擔任「建詠烤肉用品專賣店」負責
      人,並請提出「建詠烤肉用品專賣店」自聲請更生前五年
      迄今營業收入之報稅相關資料,及說明平均每月淨收入約
      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聲請前二年迄今
      之每月收入入張資料(存摺入帳明細、薪資袋、薪資單等
(三)陳報聲請人除任職養生館從事按摩工作之收入外,是否有
      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
      ,亦請說明之。
四、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
    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及
    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迄今之交
    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必要支出部分:
(一)請就所提列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提出其中交通費每
      月500元之實際支出單據。並陳報係使用何人之何種交通
      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
(二)房租支出及水電費支出部分,應陳報與何人共同居住。另
      除房租與大兒子分擔外,水電費是否有共同分擔之人。
(三)健保費部分,針對聲請人之子部分,是否與前配偶共同分
      擔。
(四)扶養費部分:
    ⒈請提出父、母、次子扶養費分別為1,500元、1,500元與
      2,500元之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單據。並陳報是否有
      其他扶養義務人(前配偶及兄弟姊妹)?是否與扶養義務
      人共同分擔?分擔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⒉聲請人父親名下有土地數筆,財產總額高達290餘萬元,
      請陳報聲請人父親需由聲請人扶養之理由。(高雄消債卷
      第25頁)
    ⒊聲請人次子於107年度有7萬餘元之所得,請陳報聲請人次
      子每月是否已有固定收入,若有,則仍需由聲請人扶養之
      理由。(高雄消債卷第28頁)
十、依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約3萬元,目前每月僅能負擔5,000元
    之還款金額,請陳報無法負擔前置協商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所提二階段期數72期、利率0%、月付5,000元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9年9月9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
    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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