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邱柏涵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150元,如逾期
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
0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任職國華鐵櫃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及聲
請人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之薪資明細單或其
他相關入帳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
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
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
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
五、請陳報聲請人除身障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
?(如: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
津貼(兒少津貼等)?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
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
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4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必要支出部分:
㈠康復之家費用部分,請陳報有何居住於康復之家之必要,並
提出居住於康復之家每月費用7,000元之收費明細。
㈡交通費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單據,並陳報係使用何人
之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之支出。
㈢電話費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單據,並陳報每月需高達
1,440元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9年4月7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
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